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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425万网友在线围观审判!只因吃了这种鱼,他被判刑一年多
发布日期:2021-06-07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现在开庭!”2021年6月4日上午,“世界环境日”前夕,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敲响法槌,对一起涉中华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全程直播,《新华日报》、交汇点、新江苏·中国江苏网等20多家媒体全程参与,425万网友在线观看。图片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钱某某、帮工潘某某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

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

被告人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后被告人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其电话联系王某胜帮忙出售,被拒绝后,返回途中,李某义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

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

被告人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义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其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对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被告人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图片

法官建议

法官表示,当前中华鲟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极度濒危。作为长江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中华鲟的生存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野生动物。对于存活的野生动物,及时放回到安全水域,对于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进行救治或妥善处置,即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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