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家庭教育牵动各方神经。本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当前,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一定焦虑情绪,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施加过重的学习负担,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或者不知如何管教。那么,立法能否缓解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焦虑?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又有哪些具体相关规定?在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对此作出回应。
“这些问题,需要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共同推动解决。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从家庭教育角度作出一些规定,帮助缓解父母的焦虑。”臧铁伟介绍说,一是,在家庭教育内容上,突出家庭教育的特点,强调立德树人,引导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关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良好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培养。二是,在家庭教育方法上,引导父母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三是,明确父母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五是,从国家、社会多角度,进一步明确各方面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协助的责任。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还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职责。“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当是重要原因。”臧铁伟介绍说,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关规定,细化监护人相关职责;在家庭教育内容上,强调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家庭教育实施上,要求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在具体职责上,要求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委托照护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臧铁伟同时介绍说,针对当前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也作出进一步规定,包括: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未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地方或者行业可以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或者要求。”臧铁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