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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捡到信用卡取现八千元,贪财小伙儿获刑
发布日期:2021-10-25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在自动取款机上捡到信用卡,背面写着密码,查询后里面还有两万多元额度,这样的“天降横财”你敢取吗?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

蔡某现年41岁,外地人,长期在禹州梁北租住打工。2020年2月21日下午,蔡某在禹州市府东路某银行ATM机机房内捡到手包一个,内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蔡某并没有联系失主或者交给警察,而是带着手包离开。

路上,蔡某忍不住打开手包,发现一张信用卡背面还写有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在小吕镇某路段,蔡某忍不住将信用卡插入自动取款机,试着输入卡背面的数字,确实为该信用卡密码。蔡某一时贪念,分别取现五千元和三千元。

第二天,蔡某再次到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显示该信用卡已经给挂失无法取现。几天后,蔡某将手包及内部物品丢弃在公路边。直至案发,非法取得的八千元全部用于蔡某和家庭生活开销。

法院判决:获刑并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以上判决,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八千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隐瞒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的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最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遗失银行卡后,应尽快挂失,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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