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被罚10万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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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企业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诉讼参与人实施了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伪造证据,企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案件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对该不诚信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不诚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处罚10万元,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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