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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以案普法 | 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被罚10万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21-11-18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为了让证据达到对买家不利的效果
商家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将买家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在文末添处加打印内容
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某汽车销售公司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法院向其开出10万元的罚单。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向某在重庆万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商用车一辆,价值40余万元。向某接收车辆后,双方因该车的驾驶室悬挂及档位配置等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一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举示一份向某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兹有本人向某在汽车销售公司订购车辆一台,接车时车辆轮胎有两条划伤……本人已领到两条米其林轮胎。车辆在接车时双方对实际交付车辆基本配置、参数已确认,无任何其他问题”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车辆交付时,向某已经签字确认车辆无质量问题。向某认可其签署过《情况说明》,但辩称在其签名时该《情况说明》并无最后一句“车辆在接车时双方对实际交付车辆基本配置、参数已确认,无任何其他问题”的内容,故申请对前述内容与《情况说明》其余正文内容是否系同一排版打印申请司法鉴定。后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情况说明》正文最后一句与正文其他打印字迹不是同文档同一排版,不是同一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伪造了重要证据《情况说明》,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予处罚。故出具《罚款决定书》,对汽车销售公司罚款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罚款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对《情况说明》最后一句话与正文其他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形成做出合理说明,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情况说明》最后一句系该公司为了对抗向某的主张而事后添加,该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遂决定驳回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企业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诉讼参与人实施了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伪造证据,企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案件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对该不诚信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不诚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处罚10万元,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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