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事责任的追究。
立案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初犯有条件不予立案追诉。《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清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凡是符合条件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正确处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关系。《刑法推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不宜主动介人立案侦查。这是因为,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所以,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等待税务机关的移送。除此之外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还是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本罪原名为偷税罪。1997 年(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信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修改了本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二是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表述。三是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犯罪的其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四是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二、定罪标准
1.本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国家根据工商、服务建筑等行业的不同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税收管理法规,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管行条例》、《货物税收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当根据有关的税收法规准时交纳税款,任何偷税服税的行为,都是对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破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二是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主要包括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3)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为有关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漏税和欠税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2.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逃税虽系故意所为,但未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法定情节,如数额、比例标准等情节未达到法定要求的,不构成逃税罪,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逃税罪的初犯可以有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已经达到逃税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逃税罪初犯,但是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但五年内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对于这种情形,即使补交了税款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充分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打击处理的立法思想。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并不是指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到第三次逃税该受到行政处罚时,就应当定罪,无须再达到构成逃税罪数额比例标准的要求。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01条和第217条的规定,个人犯逃税罪,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逃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法条引用
第二百零一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