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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用影视剧截图做广告构成侵权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12-01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某电商店铺在销售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法院介绍,该案中,剧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著作权。剧酷公司发现,隆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剧酷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隆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剧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隆科公司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隆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隆科公司认为,其在天猫店铺使用的是剧中的人物截图,剧酷公司对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对其中画面的截图享有著作权,两者不能混同;该案中剧照的截图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2010年版)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上诉人尽管在其天猫店铺中使用了作品的一张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该作品的组成部分。由于被上诉人剧酷公司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同时认为,尽管涉案作品的截图具有独创性,但其并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该截图是用摄像机所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与为了获得静态效果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区别,截图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归作品的制片者所有。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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