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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24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2年1月24日对外公开发布。另有28件案例获评“2021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1.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2.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3.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4.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5.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6. 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7.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8.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9.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

 

10. 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

 

(以上按行政区划排序)

 

1.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简介】

 

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2013年马某去世。2014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部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某检察院认为,《户主同意书》是某分局办理马某长子及孙子户口迁入的依据,某分局认为该份《户主同意书》并非办理这次户口迁移的依据、不属于审批信息,因此未向崔某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某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

 

某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开展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公安机关为崔某办理了新的户口簿,民事判决亦及时得到执行,崔某已搬回原住所居住。

 

【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办案中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放在首位。检察机关坚持“穿透式”监督和“能动监督”的工作理念,在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的同时,将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解决纠纷的动能,积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解决老百姓的困难,让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

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医疗报销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23日23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摩托车单方事故。张某先后入住两家医院治疗。经辽宁省县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县农合局)调查,认定张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遂作出不予报销监管决定。张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农合局履行医保报销职责。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县农合局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系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规定,因此作出的不予报销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亦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国家建立新农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交通事故作为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虽然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诊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该“交通事故”不予报销,应当理解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交通事故,这与该法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报销情形相衔接,符合立法目的,张某的情形应当属于新农合的赔付范围。2021年1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28日,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县农合局在60日内对张某依法履行医疗费报销职责。12月24日县农合局为张某报销医疗费111700元。

 

【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立法目的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

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  行政处罚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份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驾驶机动车经过两次虚线变道后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200元。

 

某区检察院在受邀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该道路发生多起道路交通违法,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问题,是造成该路段连续变道违法行为高发且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进一步优化道路设置。

 

2021年初,某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上述中环线下匝道右转车道的路面标线进行了整改,避免驾驶人员产生误判和不必要变道,提升了道路标线设置的合理性。目前,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意义】

 

道路交通是城市运行和市域治理的重要方面,道交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多起违法变道案件中,发现实质上的道路标线不合理造成高发频发的违法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交管行政部门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和技术监控设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检察机关助力行政机关破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难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身边事和烦心事,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行政争议根源,体现了行政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综合效果。

 

4.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

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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