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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男子网购“减肥药”竟系“夺命毒药” 诉请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2-02-24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中新网长沙2月23日电(朱锋云)男子网购的“减肥药”,竟然内含药监部门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情况,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决定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于2021年分3次在淘宝某化妆品店购买了9件、总价为2142元的商品小金丸“泰国泰美丽slim果蔬草本7days”。

毛某第一次收货并食用后,感觉效果很好,瘦了15斤;第二次购买吃完后,身体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经将商品送检,毛某得知其内含西布曲明(国家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药),遂再次购买该商品,并拍下视频留作证据。

另查明,这款商品实物及照片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本案商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标志说明物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故对于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相关检测费用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妆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检测费用300元及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瘦身方法不可取。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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