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
网络购物早已成为
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因其交易空间跨地域性、
交易环境虚拟化等特征
引发了许多纠纷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被告经营的一家店铺内下单了两件家具,被告店铺的客服承诺将用生态板材制作家具,并于下单后5-7天内发货,但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客服多次沟通均无法确定家具的尺寸,后又因被告进货的生态板材厂家疫情停工停产未能如约发货,被告提议原告申请退款,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提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三倍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原告购买定制的家具类大宗商品,原告收货、安装地位于云南省,而被告生产、发货地位于河南省,双方采取网络平台聊天窗口、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都没有最终明确定制家具的尺寸和使用板材的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按期生产、发货。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未按承诺天数发货且私自将制作材料更换为颗粒板,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法官了解案情后,征询双方的意见,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都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被告在庭前已经主动退还了原告货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00元,原告在拼多多被告店铺下单购买两件家具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交易原则,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除与商家另有约定外,若商家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者进行赔偿。而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经营者是否欺诈消费者的认定,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是否应该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