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权?
前言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省钱”不愿缴纳社保费用,而用人单位对此则听之任之。即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还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免责。面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的?劳动者遭遇社保纠纷该如何维权?以下案例及其评析对4种特殊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阐释。
案例一
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强制征缴
小陶已入职6个多月了,可工资单中一直没有扣缴社保费的记录,于是,他就询问了公司人事主管。人事主管回答说:年轻人不需要社保,不丢饭碗才最重要。小陶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社会保险权,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也不知道能否到法院起诉公司?
【评析】
小陶与公司之间关于缴纳社保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小陶只能通过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进行处理。
具体来讲,小陶可采取的措施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当然,小陶也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保征收机构核实小陶的投诉内容之后,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社保。如果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缴纳,则应申请人社局或者税务局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然后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另外,如果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且又不愿意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案例二
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可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王先生于202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入职后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公司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王先生想知道如果自己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由于公司拖延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存在主观过错,所以,王先生有权以此为由立即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当然,王先生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提出辞职并获得了经济补偿金后,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不能免除,仍然应当为王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三
单位被收滞纳金虽系员工放弃社保所致,员工亦不担责
贾女士入职酒店时已经45岁。她提出不想缴纳社保,酒店表示同意并让她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书。入职3年后,贾女士意识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为她补缴社保。被酒店拒绝后,贾女士遂向人社局举报。人社局查实相关情况后,除要求酒店补缴社保费外,还加收了滞纳金700元。酒店认为,这笔滞纳金损失是由贾女士自愿放弃社保造成的,应由贾女士承担。贾女士想知道:酒店的理由能成立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加收滞纳金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所以,即使是由于劳动者放弃社保权所导致的,该笔滞纳金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对此,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显然,酒店不得要求贾女士承担滞纳金。
案例四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社保遭受损失,可要求赔偿
张某入职公司任销售员时,双方约定其工资为底薪加提成,由于每月工资忽高忽低,他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2个月前即2022年7月初,张某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由于没参加医疗保险,张某的医疗费均由个人支付。那么,张某当初自愿放弃社保,现在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吗?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中,虽然张某自愿放弃社保,但公司明知不为张某购买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予以同意,其行为违反了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故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无权主张免责,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张某只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至于公司应承担多少,可参照视同张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减去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公司来承担。如果公司拒不承担,张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