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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商家搞网络虚假有奖促销 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3-06-18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商家搞网络虚假有奖促销 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虚假促销赔偿案,认定某淘宝店铺提供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判令该淘宝店铺向消费者张某“退一赔三”,共计4000余元。

图片源于网络

2022年“双十一”期间,某淘宝店铺推出“0元购、5折购”优惠促销活动,要求消费者在活动当日20时前拍下并付款成功,付款前50名可享受0元购优惠。张某按照活动规则下单并付款后,却不在淘宝店铺公布的中奖名单中。淘宝店铺解释称因张某未在活动当日20时前下单,故不符合中奖条件。张某认为,该淘宝店铺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法院在该淘宝店铺公布的中奖订单中随机选取三个订单,并责令淘宝店铺提交法院审查,淘宝店铺未提交且未说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店铺应当按照其制定的优惠促销活动规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举证证明该促销活动真实,否则将损害参与该促销活动消费者的期待利益。该淘宝店铺不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中奖订单的证明材料,不能举证证明案涉网络促销活动真实,故应认定该有奖促销活动虚假,该淘宝店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消费欺诈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书涵)

■法官说法■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承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2)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3)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商家制定促销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不得将不合理的交易风险分配给消费者一方,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网络促销规则应当通俗易懂,易于操作,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情形。促销活动规则公布后,该规则内容即约束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商家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商家虚构有奖促销活动,以诱导消费者下单,需承担消费欺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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