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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张家界首例“从业禁止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带”
发布日期:2023-06-30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日前,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猥亵儿童的被告人张三(化名)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从业禁止”。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以来,张家界市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张三系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名教师,酒后对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实施了猥亵。案件移送至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细节,认为被告人张三实施违背教育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了预防再犯罪,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提出对张三适用“从业禁止”的公诉意见。

 

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从业禁止建议,禁止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什么是从业禁止制度

 

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还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人群范围。该制度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主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明确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从业禁止制度实施目的

 

——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突出强化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落实。

——突出工作的协同配合和密切衔接。

 

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2022从业禁止制度主要适用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犯罪案件。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意见》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从业禁止制度

主要针对哪些犯罪行为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

——《意见》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犯罪是指实施的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的“等”,系有关犯罪行为在性质、危害、手段等方面,应当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所明确列举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具有类似性。

 

从业禁止制度对于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的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如何保障从业禁止制度落地生根

 

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应当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判决后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针对教育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问题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从业禁止”制度可有效隔离孩子身边的“危险人员”,起到惩戒和警示的双重作用,从源头上搭建未成年人的防护壁垒。“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地生根,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不法分子要迅速举报,不给坏人留下可乘之机;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从业查询制度,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重操旧业”、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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