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首先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当晚事发经过。据徐某介绍,他和陈某系邻居,当天晚上8点左右陈某家很吵,像是在聚会,徐某想着晚点可能会好些也没在意,估计有其他业主投诉,保安也上来制止该行为。陈某先是安静了一会儿,没过多久又开始闹腾起来,一直持续到凌晨2点,徐某实在忍无可忍敲开了陈某家的门,劝说其停止扰民,结果双方没说两句便争执起来,陈某对徐某掐脖辱骂、拳打脚踢,徐某的家人随即报警。经法医鉴定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表示,当天朋友聚会喝多了,酒气一上头打了人,事后他也十分自责,愿意对徐某进行诚恳的道歉并积极赔偿,但十万元确实超出自己能力范围。
在了解纠纷经过后,调解员首先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建议双方根据该条款对赔偿金额进行核算及协商,每笔款项要做到有凭有据。徐某提供了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清单及工资收款记录。另外,徐某表示自从被殴打后,每晚失眠、噩梦连连,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因此主张除了这些赔偿以外,还需要赔偿其精神损失。
陈某则不以为然。为此,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释徐某有权向陈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双方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