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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以案说法】赌博、吸毒所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3-09-08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男子索要欠款未果,一怒之下烧掉对方前妻的房子,被判刑4年

近日,江西景德镇乐平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刘某欠戴某欠款,到了还款期限,戴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还钱,但刘某未偿还欠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戴某因为索要欠款未果,一怒之下,决定在其屋内放火。随后,戴某发现,刘某已离婚,房子归前妻蔡某某所有,刘某已不在此房屋居住。在与蔡某某商谈未果后,戴某趁蔡某某送儿子上学之际,在蔡某某家中洒上汽油并点燃。

 

法院认为,戴某将汽油洒在蔡某某家中并且点燃的行为,属于故意放火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蔡某某家中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到其他住户的安全,仍然点燃汽油,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放火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且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有网友表示,怎么才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产生这种疑问也是很正常的,不过,对于蔡某某的经济损失,有相应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损坏物品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加以考虑。

针对此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刘某欠戴某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的债务,如果夫妻二人在这份债务合同书上签名,那么,此种情况,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来欠款到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签名,但事后夫妻一方承认该债务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欠债,并且该欠款的用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原则上,该欠款就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欠款到期后,需要债务人一个人偿还这部分借款。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欠债,所借来的款项用于赌博或者用于吸毒,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属于张三一个人的债务,与李四无关。原因很简单,赌博、吸毒活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好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欠钱了,如果出借人知道他们夫妻之间有这种约定的,这个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反过来推理,如果出借人不知道他们夫妻之间有这种约定的,并且借来的这部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主要的就看债权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

知道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后,我们回到本案件中,本案件中,刘某欠戴某钱,戴某找刘某索要欠款未果,为何戴某又找刘某的妻子蔡某某商谈欠款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以下几种情形:

①刘某找戴某借钱时尚未与蔡某某离婚,并且刘某欠戴某的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戴某可以找蔡某某,要求蔡某某偿还借款。

②刘某找戴某借钱时尚未与蔡某某离婚,但是刘某欠戴某的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如果基于这种情况,戴某找蔡某某还钱,蔡某某肯定是不同意的。

 

2.放火罪的成立要件以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其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以上的法条规定,实施放火行为的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则构成失火罪。很明显,戴某故意在蔡某某家中将汽油洒出并且点燃,具有放火的直接故意,因此,法院认定戴某成立放火罪。

 

放火行为危害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戴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判处戴某4年有期徒刑。

 

3.放火罪的既遂标准?

只要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将可燃物点燃,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产生危险,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时,就达到放火罪的既遂,也就是说,放火罪的既遂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只要求出现危险状态就达到既遂,因此,放火罪属于“危险犯”。

 

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这一类罪中包含很多小的具体的罪名,比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诸多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点是,它们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一样的,都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我们比较熟悉的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这次给大家分享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以及处罚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什么是“追逐竞驶”?其实说白了就是“飙车”;什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我们熟悉的“醉驾”;第(三)种情形可以概括为“超载”。

 

其实我们最常见的是“醉驾”的行为,注意,醉驾和酒驾的性质完全不同,“醉驾”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酒驾”是喝了酒,但是没有喝醉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违法情形,会受到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今天给大家所分享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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