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擅自向村委会转移债务,
村委会需承担责任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15年8月,时任新邵某村村书记的隆某因急需资金向同村村民大壮借款6万元。大壮将借款交付给隆某后,隆某及其妻子阿花共同向大壮出具了借据。
2016年3月,隆某告知大壮该笔借款系其替新邵某村村委会所借,用于村组的山塘清淤工程,并以村委会的名义再次向大壮出具了新的借据。新借据有当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隆某的签字并加盖了新邵某村村委会的财务章。大壮亦在新借据上签字并书写了“借款属实,同意借支”。
后因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大壮将隆某、阿花诉至法院,要求隆某、阿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隆某、阿花则向法院申请追加新邵某村村委会为被告,主张该债务非其个人债务,已经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转给村委会,应由村委会向大壮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某向大壮借款,大壮将借款交付给隆某后,隆某及其妻子阿花共同向大壮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隆某、阿花主张本案债务已进行了债务转移,应由新邵某村村委会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隆某、阿花将债务转移给新邵某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当通过新邵某村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决定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隆某、阿花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故该债务属于隆某、阿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最终法院判决隆某、阿花共同偿还大壮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阿花、隆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就明确要求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而实践中,因村委会在村民事务中占有主导作用,难免会产生村委会相关权力人员在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处分村集体财产,导致村民集体利益受损的现象。
本案中,隆某作为村书记擅自决定将债务转移给村委会承担,此行为涉及村集体财产,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究其原因,一是村集体所有的特征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村集体财产的特殊性亦决定了村集体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集体成员民主决议;二是村集体财产是特定区域的成员集体享有的,擅自处分会对集体成员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村集体财产的处分与交易需要经过村集体成员的决议,以防止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