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19岁女生发微博称流量男艺人吴亦凡通过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还包括未成年人,并且公开称报警了。
然后吴亦凡工作室发出律师声明,否认了上述指控,并表示该女生是造谣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巨大关注,瓜越吃越大,事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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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所称的“迷奸”“诱奸”,那这事从法律上来说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迷奸”或者“诱奸”的说法,只有“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确与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那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的某几位女孩,不仅仅是未满18周岁,还要未满14周岁,这样的话,可定义吴亦凡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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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事件中女方存在借此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可能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女方存在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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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如果该事件中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可能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由于其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由自诉转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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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如若他真的违反了法律,我国法律能管吗?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所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吴亦凡确实涉嫌强奸罪,虽然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而且在定罪量刑上与中国人犯罪一样处理。
目前,双方都称已经报案。那么,报案后还可以撤案吗?
对于公诉案件,比如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报案人是否撤案不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对于自诉案件,如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自诉人可以撤回告诉。对于事件的后续走向,双方证据尚不明朗,是否构成犯罪尚无法判断,一切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
最后的真相到底如何?期待公安、司法会给出公正结果!
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
无论是谁,违法必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