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郑州暴雨,多方驰援。鸿星尔克捐出5000万物资,引发关注。与此同时,网友们也涌入其他品牌直播间下方,质问是否捐款、捐款数额多少。很多明星、艺人、网红等,也被不同程度地“逼捐”,让慈善变了味道。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多种捐款形式也随之兴起,除了让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更多的爱心捐款,同时也衍生出不少乱象。记者采访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解读互联网存在那些捐款乱象问题。
舆论逼捐该休矣!
捐款、做公益本身值得提倡,在日常生活中,一点小的善举,都可能为困难者带来极大的帮助。
但是近年来,逼捐事件却屡禁不止,伤害了慈善的本质。何谓逼捐?是指通过舆论压力、暴力等手段,强制要求他人进行捐助的行为。
逼捐违反了慈善活动自愿原则 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另外,《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因此,慈善行为必然是捐赠主体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法律对慈善活动作出规定,是为了规范慈善活动,避免慈善活动被别有用心的群体、组织所利用,成为其牟利或实现其他不法目的的工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说,逼捐违反了慈善活动的自愿原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违法。
“无论是捐款,还是做公益,都要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他人。”苏腾云说,献爱心也要理性,不要盲目轻信抱有不良目的的募捐,也不要盲从舆论,成为“逼捐”的助推剂。
逼捐背后充斥网络暴力 严重则涉嫌犯罪
强迫他人捐款,本身是一种试图支配他人意志的行为,实则为道德绑架,在情绪的助推下,很容易进化成一种网络暴力。
苏腾云表示,若逼捐行为严重,例如通过网上制造谣言、言语暴力等方式试图逼迫他人捐款,则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逼捐之风屡禁不止。互联网给对民众履行互联网监督的渠道,督促公众人物、企业及社会团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一些别有用心的群体,通过利用、引导民众的言论,形成舆论压力或网络暴力实施逼捐行为。
苏腾云说,“这些群体通常具有不法目的,利益或私欲驱使下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这也是逼捐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目前,大多数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网暴者,往往被受害者起诉至法院,只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刹住互联网逼捐之风,才能促进慈善事业长久发展。苏腾云认为,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发挥监管职能,督促互联网平台引导、规范互联网舆论风气。对于以逼捐的形式煽动、实施严重网络暴力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其次,互联网平台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对于平台中因逼捐产生的侮辱、诽谤言论,应当及时删除,并制止相关发布者后续类似的言论行为。最后,对于我们自身而言,应当在网络空间中保有一颗理性的心,谨言慎行,树立正确的三观,合理合法地监督公众人物或企业的慈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骗捐、诺而不捐涉及违法
案例一:家庭经济状况不实 通过筹款平台骗捐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浙江温州的吴女士,7岁的儿子突发脑出血。她在筹款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仅一天半就筹得近70万,然而有人对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质疑。
平台呈现的求助人家庭经济情况为:年收入5万元以下、一套未变卖房产估值20~100万、无车、家庭欠款2~10万,显示“审核已核实”。
但实际上,吴女士家庭年收入25万,有一套未变卖房产,预估150万,一辆沃尔沃汽车预估12万元。
目前,该筹款项目终止,吴女士向平台申请退回捐助款,项目所筹69万余元全部退回11852位捐助人。警方已着手调查此事。
律师解读
苏腾云律师:《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隐瞒家庭情况进行募捐,不仅违反了《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还是对捐赠公民财产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起诉受赠人,要求返还财产。若求助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捐赠人陷入误认,并利用此误认骗取捐赠人的财产,还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平台应尽审核义务。求助发起人故意隐瞒家庭财产信息,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捐赠人产生错误认知进行捐赠的,一般来说,依据平台和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平台往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平台本身就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其行为违反了《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已经有《慈善法》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慈善机构、众筹平台进行规范,各大众筹平台也签订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进行自我约束。民政部门应当发挥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平台进行相应处理。网络平台本身也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筛查,对虚假信息发布者进行删除信息、限制发布、加强审核等措施,保证平台信息的真实可靠。民众也应当理性捐赠,通过取得与信息发布者的联系,核实信息,从而保证献爱心的行为能够真正帮助他人。
案例二:慈善基金会未捐款 是否属于“诺而不捐”
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某斌因发布生女喜讯,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林某斌承诺设立的慈善基金久久未见动静,涉嫌违反慈善法。
律师解读
苏腾云律师:若林某斌向公众承诺募集善款设立慈善基金会,募集款项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则有可能构成诺而不捐;若仅许诺设立慈善基金会而未设立的,实则很难构成诺而不捐。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若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属于诺而不捐。
故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协议后,或是通过广播等平台公开承诺捐赠而逾期未履行捐赠义务的,构成诺而不捐。
此外,类似对外以虚假金额、物资数量公布捐赠内容或签订捐赠协议,实质以极少款项、物资进行捐赠,也可能涉及诺而不捐。
因此,“诺而不捐”,即承诺了捐款行为但实际并未履行。根据《慈善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的捐款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通常而言需要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在公开承诺中也需要表明特定的捐赠对象。这时候捐赠对象才具有权利要求其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具体到林某斌案件,若林某斌仅许诺设立慈善基金会而未设立的,则很难构成诺而不捐。但如果是林某斌向公众承诺募集善款设立慈善基金会捐赠特定对象,募集款项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则有可能构成诺而不捐甚至是诈捐。
律师提醒
诺而不捐的行为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诺而不捐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故捐赠方诺而不捐,受赠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捐赠方履行捐赠行为。捐赠方除需履行捐赠义务外,还需承担因诺而不捐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若捐赠方募集社会捐赠后未实施捐款、或挪用款项的,除需受到民政部门处罚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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