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财产安全,不少公司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对此,你是否会有隐私被侵犯的感觉?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1年4月,员工郑某入职某公司跟单岗位,最新一次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8日,公司突然在郑某所在的办公室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可以清楚地摄录包括郑某在内5名员工的工作情况,公司经理可通过手机App随时调看监控录像。
“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们的一举一动都盯着,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这不合理”,对此,郑某等员工都认为他们的隐私被侵犯,于是多次通过邮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管理层则表示,此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事件,有必要安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摄像头遍布各个公共场所,员工们应该尝试适应。
“那能否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大门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监控呢?公司场地不大,办公期间大家都在,公司的资产可以一起照看”,郑某等人再次向领导提出建议,但均被驳回。
同年9月10日、11日,与管理层沟通无果的郑某和同事一起用木棍将垃圾袋套在了摄像头上,导致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
两日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于是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于是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问题。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他们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且9月11日下班时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17万余元。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办公场所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与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
但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最大程度合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郑某用塑料袋一次遮蔽摄像头的行为未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管理方式,却直接对郑某作出最严厉的处罚,故法院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